一、典当的概念
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典当行,是指依照《典当管理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二、典当业检查的重点
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2、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3、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4、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5、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6、查验制度:包括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当物查验、保管制度;通缉协查核对制度;可疑情况报告制度;配备保安人员制度。
7、安全防范设施:经营场所内设置录像设备(录像资料至少保存2个月);营业柜台设置防护设施;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库);设置报警装置;门窗设置防护设施;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及器材。
8、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9、实名查验登记制度执行情况:①当户和当物信息(包括图像信息)全部、及时、规范建立台账;②有当物来源证明。
10、典当从业人员对“三查”、“七对”、“可疑情况报告”制度的熟知和落实情况:
三查:①查当户身份证;②查当物来源证明;③察言观色,有无异常举动。
七对:①对协查通报;②对证件照片;③用身份证识别仪核对证件真伪;④对当户陈述的价格是否与当物实际价值有较大差异;⑤对当户是否了解当物的特征和使用方法;⑥对当物配件是否齐全;⑦对物品来源证明是否有可疑情况。
可疑情况报告:①持假身份证或身份证与本人不符的;②当物来源不明有可疑之处的;③当户不了解当物特征、使用方法或陈述价格与当物实际价值有较大差异的;④短期多次典当或一次典当多件物品情况可疑的;⑤当物配件不全情况可疑的。
三、违反典当业管理处罚及依据
1、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
(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二)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
(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四)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
(五)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
(六)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
(七)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
(八)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罚责:依照《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除前款所列证件外,出当时,当户应当如实向典当行提供当物的来源及相关证明材料。赎当时,当户应当出示当票。典当行应当查验当户出具的本条第二款所列证明文件;典当行应当如实记录、统计质押当物和当户信息,并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查。
罚则:依照《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典当行发现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人员或者赃物以及典当行不得收当的八类财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有关情况。
罚则:依照《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屡教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明知是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典当行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典当,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侵犯当户合法权益,
罚则:依照《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