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地市监规[2023]1号
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5日,经和田行政公署第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将《和田地区玉石交易市场管理规范(试行)》予以下发,请各县(市)市场监管局严格执行抓好落实。
和田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3日
和田地区玉石交易市场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田玉石交易市场活动,维护市场秩序,营造公平、诚信的和田玉石交易环境,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保护和田地区玉石品牌,促进和田地区玉石交易市场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在和田地区行政区域内进行的玉石交易市场活动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规范、行业自律”的原则,推进和田玉石行业良性发展,打造和田玉石交易规范经营、诚实守信的营商环境。
第二章 玉石交易市场管理
第四条 交易场所管理
交易场所提供方(含电子商务直播平台经营者、直播基地)应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履行以下主体责任:
(一)应科学规划市场区域,开展划区经营,确保交易秩序安全有序。
(二)应建立健全经营者管理、证照管理、产品管理、市场巡查、互联网服务等市场管理制度,完善各类预案,规范和田玉石交易活动的线上、线下管理,严格依法履行市场日常管理的主体责任。
(三)应对入驻市场的各类市场主体实行实名登记,指定专人负责,并定期核验更新。
用户台账(含线上、线下,水盆子、流动人员)应如实登记市场主体名称、社会信用代码证、经营者及雇员的姓名、身份证、经营地址、联系方式、注册账号<线上>等真实有效信息)。
(四)应建立市场纠纷调解机制。因玉石交易产生的纠纷,先由交易场所提供方、人民调解员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调解无果,由交易双方依法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程序解决。
第五条 市场主体管理
依法在和田地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和田玉市场主体应当履行以下责任:
(一)应亮照经营。
(二)应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并向交易场所提供方如实报告提供相关信息。
(三)应实行明码标价、标明产地、分柜销售。
(四)所销售的和田玉,消费者要求提供鉴定证书的,应提供鉴定证书,做到一物一证。
(五)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物凭证。
第六条 网络直播管理
从事和田玉石线上(直播间等)交易的市场主体应当履行以下责任:
(一)应依法登记注册,在其网店、直播带货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准确公示经营者主体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亮照经营。
(二)从事和田玉线上(直播间)交易的从业人员应“挂牌”入市。
(三)应如实主动向交易场所提供方提供从事和田玉石直播交易的真实相关信息材料 ,并接受交易场所提供方管理。
(四)应对买卖双方的人员信息及售出和田玉原石及产品等进行登记。
(五)应诚信经营,对销售的和田玉及提供的服务明码标价。
第七条 从事和田玉石交易活动的市场主体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禁止以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
(二)禁止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三)禁止发布虚假、违法广告,严禁夸大宣传产品,以任何形式的不正当手段诱导消费行为;
(四)禁止以人工处理(合成、拼合、再造等)冒充天然和田玉原石原料及其制成品;
(五)禁止伪造产地,冒充和田地区和田玉原石原料及其制成品;
(六)禁止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
第八条 原石原料管理
和田地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和田玉采挖资格的企业及砂石料场、建筑工地等所伴生和生产出的和田玉子料、山流水料、戈壁料、山料应当委托和田地区具有交易场所资质的单位进行公盘交易,不得私自交易。
第九条 其他交易活动管理
鼓励和支持线上线下共商、共建、共管、共享,统筹建立和田玉石交易专业(综合)市场、直播基地、产业园等合法交易市场主体。
从事和田玉石交易的流动人员(含流动主播)及零散摊点按照划行归市的交易原则,加工进园区、交易进市场集中交易。
第三章 服务保障
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和田玉石加工、销售等企业引进玉石设计、加工及市场营销等专业人才。
第十一条 完善和田玉石交易市场配套服务,在市场内配置和田玉检测鉴定机构、专家咨询等,公开、公正、科学地做好和田玉检测鉴定,推动和田玉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二条 和田玉石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要常态化通过线上、线下方式,开展和田玉石知识、和田玉文化及法律法规的培训。依法开展和田玉相关的服务、咨询、评估、诚信体系建设等工作。
第十三条 和田玉行业协会应按照本组织章程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监督、引导本行业经营者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合法经营依法纳税,促进和田玉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四条 积极推进和田玉大数据库建设及和田玉溯源体系建设,推动和田玉石交易的规范和发展。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范未涉及的其他规定,凡国家、自治区已有规定的,依照已有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两年。
来源链接:https://www.xjht.gov.cn/article/show.php?itemid=304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