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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出台若干措施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 时间:2024-01-11 12:00:44  来源:于田零距离  作者:于田政府网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2023年12月21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促进我区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意见》(厅字〔2023〕3号),结合自治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工作措施。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听取自治区和兵团工作汇报时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问题导向,让广大农民群众能够就近获得更加公平可及、系统连续的医疗卫生服务,为维护人民健康提供有力保障。到2025年,乡村医疗卫生体系改革发展取得明显进展。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布局更加均衡合理,基础设施条件明显改善,智能化、数字化应用逐步普及,中医药特色优势进一步发挥,防病治病和健康管理能力显著提升,乡村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处置能力不断增强。乡村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发展壮大,人员素质和结构明显优化,待遇水平得到提高,养老等社会保障问题有效解决。乡村医疗卫生体系运行机制进一步完善,投入机制基本健全,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诊、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格局初步形成。

        二、积极推进乡村医疗卫生资源均衡布局

        1.优化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布局。提升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单体规模和服务辐射能力,从注重机构全覆盖转向更加注重服务全覆盖。对常住人口超过20万人、区域面积较大、县城不在县域中心、县级医院服务覆盖能力不足的县,在县城之外选择1至2个达到服务能力推荐标准的中心乡镇卫生院,使其基本达到县级医院服务水平。依托村党群服务中心建好用好村卫生室;服务半径小、交通便利地区相邻行政村可以合建卫生室;对不适宜单设卫生室的行政村,由乡镇卫生院采取巡诊、派驻及邻(联)村延伸服务等方式,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供给。巡诊时间要相对固定,原则上每周至少巡诊2次,每次至少半天。

        2.全面推进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完善医共体管委会工作机制,积极推动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各项政策落实,在编制使用、人员招聘、人事安排、绩效考核、收入分配、职称评聘等方面赋予更多自主权,强化牵头医院对成员单位的监督管理责任,加快实现人员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医保结算、考核监管“五统一”,提升资源利用效能。鼓励对医共体内各成员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实行年薪制。统筹县域医疗卫生资源配置,落实分级诊疗目录,规范医疗行为,统一县域内质控体系,引导资源和患者向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下沉,实现县域服务能力的整体提升。到2025年,全区达到紧密型县域医共体标准的县(市、区)比例不低于80%。

        3.实施县乡村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作为乡镇卫生院派驻和延伸机构,承担辖区内的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疾病的初步诊治。建立健全村卫生室业务规范和技术流程,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促进合理用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乡村医生实行县聘乡管村用,并按照标准合理配备。加强组织协调、规范指导、监督检查,实现人员、业务、药械、财务和绩效考核的统一管理。

        4.加强县域卫生健康综合信息平台建设。完善区域全民健康信息标准化体系,推进人口信息、电子病历、电子健康档案和公共卫生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到2025年统筹建成县域卫生健康综合信息平台。推动建设县域内医学影像、检查检验、病理诊断和消毒供应等中心,为乡村提供远程会诊、心电、影像、超声等服务,加快形成“乡检查、县诊断”的服务格局。推进乡村医疗卫生机构设施设备提档升级,按照要求配齐配全诊疗设备,诊疗设备数据与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对接。

        三、持续激发乡村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活力

        5.健全投入机制。落实地、县两级党委和政府对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建设的主体责任和政府办医责任。政府办乡镇卫生院按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足额落实财政保障。政府办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地方政府根据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政府补助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村卫生室给予运行补助。各地要通过建设、租赁等多种方式为偏远地区乡镇卫生院职工安排周转住房,资金由各县(市、区)解决。

        6.建立健全城市支援健康乡村建设机制。深化医疗卫生对口帮扶,完善城乡协同、以城带乡帮扶机制。建立健全各地(州、市)三级医院包联县级医院、二级医院包联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院包联村卫生室的工作机制。鼓励国家和自治区级区域医疗中心开展对欠发达县(市)、边境县(市)医疗卫生机构的对口帮扶,将指导基层、下沉服务作为县级以上公立医院的基本职责。

        7.充分发挥援疆资源优势。在援疆资金使用和项目统筹安排方面,倾斜用于乡村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支持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改扩建和设备提档升级。充分发挥援疆省市在医院管理、医疗技术等方面的优势,通过选派管理和专家团队、开展远程医疗、适宜技术推广等方式,实现医疗人才“组团式”援疆向县级医院和乡镇卫生院延伸,进一步提升县域医疗服务能力。依托援疆省市医学教育资源,开展全科医生培养,提升受援地特别是南疆地区乡村全科医生占比。鼓励受援县(市)选拔部分乡村全科医生赴援疆省份跟岗学习,切实提高医务人员技术水平。

        8.提升乡村医务人员待遇。落实“两个允许”的要求,在不改变现行财政对乡村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投入的基础上,大力推进“公益一类财政供给、公益二类绩效管理”,逐步建立符合我区实际的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薪酬激励制度。合理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统筹平衡乡镇卫生院与当地县级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水平的关系。乡镇卫生院在当年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的结余中,60%—80%用于医务人员绩效,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不作为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基数。提升乡镇卫生院全科医生工资水平,使其与当地县级公立医院同等条件临床医师工资水平相衔接。完善乡镇卫生院绩效工资内部分配,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内部分配时设立全科医生津贴项目并在绩效工资中单列。将不低于70%签约服务费用于家庭医生团队人员的薪酬。逐步提高乡村医生收入,建立乡村医生财政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严格落实乡村医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基本药物制度补助、一般诊疗费政策和财政补助、全民健康体检补助政策,绩效考核后按月发放给乡村医生。

        9.加快推动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完善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医保基金“总额付费、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工作机制。按规定标准预留医保基金风险金后,将医共体成员单位年度预算定额按照参保人数和人均基数“打包”给医共体,用于支付县域内参保人员当年门诊、住院、县域外就医(不含大病保险)等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医共体在保证服务量和医疗质量不变的前提下,建立主动控费机制,结余资金纳入医共体业务收入,主要用于提高医务人员绩效待遇,分配时应向基层倾斜。合理超支部分,应在分析原因、厘清责任的基础上,由医共体和医保基金按一定比例分担。加强农村地区医保经办管理服务和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实施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时,要统筹支持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发展,促进分级诊疗。合理提高医保基金对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的总额控制指标,年度新增医保基金重点向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倾斜,逐步提高县域内医保基金用于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的总额控制指标。医保保险目录中增设农村地区适宜卫生服务项目,逐步提高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性收入占比。推动乡镇卫生院与县级医院用药目录衔接统一、处方自由流动。优先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允许乡村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医保目录内的非基本药物,以满足群众用药需求。

        10.加强医疗保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持续健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机制。落实分类资助农村低收入人口参保政策,继续对农村特困人员参保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给予定额资助,对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过渡期内参照低保对象给予定额资助。强化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以统筹地区为单位,重点监测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保障后个人年度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低保边缘对象和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健全完善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

        四、加快拓展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供给

        11.加强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内涵建设。加强急诊能力建设,更新配备救护车和急救设备,强化急救人才培训,健全急诊急救和巡诊服务体系。注重加强外科服务能力建设,按照诊疗规范开展常规手术。鼓励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拓展康复医疗、医养结合、安宁疗护等服务功能。开展村卫生室服务能力评价,允许具备条件的村卫生室拓展符合其功能定位的医疗服务。坚持中西医并重,扩大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供给。到2025年,全区95%的乡镇卫生院达到国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基本标准,15%左右达到服务能力推荐标准,建成社区医院50所。达到国家服务能力标准的村卫生室比例达到30%以上,所有乡镇卫生院设置中医馆,规范开展6类10项及以上中医药适宜技术,中医类别医师占本机构医师总数的比例达到25%以上,15%的中医馆开展服务内涵建设,村卫生室均能提供中医药服务。

        12.增强乡村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设公共卫生相关科室,完善医疗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的医防协同、医防融合工作机制。在有条件的乡镇中心卫生院建立标准化的发热门诊,配备负压救护车,一般乡镇卫生院建立标准化的发热诊室(哨点)。开展慢病一体化门诊建设,实施慢性病医防融合改革、城乡居民健康体检,不断提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在卫生健康部门指导下,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建立与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参与传染病和重大疫情防控处置,共同做好重点人群健康管理。

        13.加强重大传染病和地方病防控。落实结核病患者主动发现、科学诊疗和“集中服药+营养早餐”等防控策略。做好艾滋病患者发现、治疗、随访各环节的衔接,对患者进行分类管理,强化“一站式”服务工作机制,对高危人群采取切实有效的干预措施,减少疫情传播。提高布鲁氏菌病的初筛、确诊能力,实现患者早期诊断和治疗目标。实施地方病防治巩固提升行动,加大地方病控制和消除力度,定期开展健康教育,增强群众对重大传染病和地方病防病意识及参与防治工作的主动性,进一步降低致病风险。

        14.推动“互联网+健康医疗”服务。发展基于互联网的智慧健康医疗便民惠民健康服务,鼓励网上预约挂号、在线咨询等健康服务,推广医疗健康大数据互联互通共享共用,加快推动人工智能辅助诊断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的配置应用。探索推进可穿戴设备、智能健康电子产品和健康医疗移动应用服务等发展。全面推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两卡制”。到2025年实现50%的重点人群电子健康档案强制认证,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向居民开放率达到100%。

        五、不断强化乡村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15.盘活用好县域编制资源。以县为单位每5年动态调整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总量,盘活用好存量编制。允许编制在县(市、区)内统筹使用,按照有编即补的原则优先保障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用人需求。严禁挤占乡镇卫生院编制和违规借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人员。乡镇卫生院用于专业技术人员的编制不得低于编制总额的90%,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获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

        16.拓宽人才培养渠道。改革完善乡村医疗卫生人才培养机制,切实增加紧缺人才供给。逐步扩大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培养和面向农村牧区高中起点专科层次定向培养等项目,有序扩大本科层次人才培养规模。公开招聘时,在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范围内,南疆和四类及以上艰苦边远县市可适当放宽学历、年龄等条件,对急需紧缺卫生健康专业人才可以采取面试、直接考察等方式公开招聘,医学专业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按规定享受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要注重从乡镇卫生院院长中选拔专业能力强、有经验的管理人员,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任职。落实医学专业高等学校毕业生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政策,免试注册的大学生乡村医生应限期考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稳妥实施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逐步实现村卫生室大学生乡村医生全覆盖。加强乡村医生管理,严把准入关,完善培训、考核、激励等相关政策,逐步提升乡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占比。到2025年,乡村医生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比例提高到45%左右。

        17.建立职称评审激励机制。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规定实行职称评聘“定向评价、定向使用”,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实行总量控制、比例单列,不占各地各单位专业技术中高级岗位结构比例。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取得中级职称后在基层连续工作满10年的,经职称评审委员会考核评审,可直接取得副高级职称,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政策。对通过定向评价取得的职称,所聘岗位限定在乡镇卫生院。二级及以上医院专业医务人员晋升副高级及以上职称,须有任现职以来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1年以上经历。县级公立医院中层管理人员晋升职务,须有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任职或挂职1年以上经历。

        18.妥善解决乡村医生后顾之忧。已纳入事业编制的乡村医生,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未纳入事业编制的乡村医生,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结合实际给予适当补助。对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各地要结合实际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提高其养老待遇。

        六、加快补齐南疆乡村医疗卫生发展短板

        19.促进南疆医疗资源扩容和均衡布局。依托自治区、地(州、市)三级医院托管南疆地区县级医院,以县域外转率较高的病种为重点、加强县级专科建设。积极推动阿克苏地区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打造以中山大学附属喀什医院国家区域医疗中心为“医疗高峰”、巴州人民医院自治区级区域医疗中心为“医疗高原”,地(州)级三甲医院为“医疗高地”的区域医疗中心建设,促进优质医疗资源的均衡合理分布。

        20.扩大南疆县域内医疗服务供给。充分发挥援疆资源优势及依托“千县工程”,快速提升县级医院服务能力。支持建设一批能力较强、具有一定辐射带动作用的中心乡镇卫生院,重点加强人才队伍、特色科室、临床专科、急诊急救、设备配备、基础设施等建设,使其基本达到二级医院服务能力。加强对南疆地区县域医共体建设的技术指导和业务帮扶。到2025年,南疆地区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占比不低于90%,每个地州均建成1至3个具有代表性的县域医共体,乡镇卫生院全部达到国家服务能力标准,30%以上村卫生室达到国家服务能力标准。

        21.加强南疆疾病预防控制能力建设。依托“中国疾控中心南疆工作站”,利用卫生援疆资源,统筹全区疾控力量,加大帮扶和投入力度,推动建设覆盖南疆地区、辐射周边国家的疾病防控专业能力建设。按照“填平补齐、保证必须”的原则,加强南疆疾控机构基础设施设备建设,改善业务用房和仪器装备条件;通过医共体工作模式覆盖所有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结核病、艾滋病、布鲁氏菌病等重大疾病防控。提升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和应急处置能力,切实降低传染病发病率。

        22.提升南疆乡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质量。持续加强本土人才培养力度,在农村订单定向和面向农牧区高中起点专科层次医学教育医学生培养、全科医师转岗培训、乡村卫生人才培训等方面向南疆倾斜,每年至少为南疆招录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280人、面向农牧区高中起点专科层次医学教育医学生180人,全脱产培训乡村全科医生50人、骨干医师150人、乡村医生500人。

        七、切实加强乡村医疗卫生工作组织保障

        23.强化组织领导。实行自治区统筹、地(州、市)负总责、县(市、区)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把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建设作为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各级党委乡村医疗卫生工作领导体制机制,强化属地责任,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部署,切实落实领导、投入保障、管理、监督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每年至少听取一次乡村医疗卫生工作进展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对策建议,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发展中存在的难点和堵点问题。

        24.强化部门协作。建立由卫生健康、党委农村工作部门牵头,机构编制、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医疗保障、疾控等部门单位共同参与和推进机制,优化政策措施,加强指导协调,注重抓点示范,统筹推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各项目标任务落实。注重发挥各级人大、政协监督作用。支持群团组织、社会组织等积极参与乡村医疗卫生事业发展。

        25.强化督查考评。各有关部门要建立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督导评价机制,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定期抽查和通报制度,每年对目标任务、设施设备配备、政策保障、人员队伍建设等重点任务进展情况进行综合督导评估,并将其作为乡村振兴督查考核的重要内容。

        26.强化宣传引导。建立各类人才项目、荣誉表彰、评奖评优向乡村医疗卫生人员倾斜制度。加大对乡村医疗卫生人员中先进事迹的宣传力度,在全社会形成尊重乡村医疗卫生人员、关心乡村医疗卫生工作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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