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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地区工业类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若干扶持政策指导意见 时间:2020-11-27 11:56:56  来源:于田县商务局  作者:于田政府网

        为进一步吸引广大企业来和投资兴业,鼓励企业组团投资,促进和田经济发展,不断优化产业结构,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带动就近就地转移就业,结合和田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一)凡来和田地区投资农副产品、畜牧产品(食品)精深加工、保健品、化妆品、药品、家具、家电、纺织等工业类生产项目和电子产品组装、服装加工、裤袜编织、假发、鞋帽、箱包、玩具等相关劳动密集型企业,固定资产(设备、厂房、配套设施)投资超过5000万元或招录本地员工超过300人、有较强吸纳本地劳动力就业的非“三高类”项目。

        (二)上述范围包括组团发展、代理招商和自主购置土地自建厂房形式的产业园、企业等重资产投资项目。

        二、扶持政策

        (一)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规定的相关招商引资和产业发展优惠政策兑现。

        (二)使用城镇规划外国有未利用土地,可以免收土地出让金。使用城镇规划区内土地,可以按照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标准收取土地出让金。

        (三)对目录范围内投资企业或组织自购土地建厂房按照单层200元/平方米、双层400元/平方米、三层及以上5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厂房建设补贴;对电子产品组装、服装加工、裤袜编织、假发、鞋帽、箱包、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按照单层400元/平方米、双层600元/平方米、三层及以上7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厂房建设补贴,由县市人民政府申请地区产业引导资金予以补贴兑现。

        (四)对企业或组织自行投资建设的产业园内的给水、排水、供电线路、道路、天然气管道等附属配套设施建设,依据工程造价结算审核价格的20%由县市人民政府申请地区产业引导资金予以补贴。

        (五)对电子产品组装、服装加工、裤袜编织、假发、鞋帽、箱包、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用设备在国内产生的搬迁运费,按铁路、公路实际发生额全额(目录内其它产业按照80%)由县市人民政府申请地区产业引导资金予以补贴。

        (六)对第三条目录内项目新设备购置按采购发票票面总额的20%由县市人民政府申请地区产业引导资金予以补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七)对劳动密集型项目企业或组团产业园(电子产品组装、服装加工、裤袜编织、假发、鞋帽、箱包、玩具等)自正式生产运营且员工月平均工资达到1460元以上(22个工作日)起五年内,根据企业或产业园为当地群众脱贫助力贡献多少,由县市人民政府申请地区产业引导资金,按照给本厂当地员工发放工资额度给予2%—5%奖励:第一年按照给本厂当地员工发放工资额度给予5%奖励;第二年按照给本厂当地员工发放工资额度给予4%奖励;第三年按照给本厂当地员工发放工资额度给予3%奖励;第四年按照给本厂当地员工发放工资额度给予2.5%奖励;第五年按照给本厂当地员工发放工资额度给予2%奖励。由县市人民政府每季度审核一次申请地区产业引导资金予以补贴。

        (八)对目录内项目企业或组团机构在2025年以前用于在本项目企业建设和运营的贷款给予100%贴息扶持政策。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核后申请地区产业引导资金予以补贴。

        三、资金来源及使用

        (一)地区产业引导资金来源。一是北京市、天津市、安徽省援疆和田指挥部划拨当年援疆资金总额的20%;二是上报自治区争取的标准化厂房补助资金;三是其他资金。

        (二)资金使用。和田地区商务局负责监督使用地区产业引导资金,当年作为地区产业引导的援疆资金,原则上用于当年对口援建县市招商引资企业的政策补助;当年结余的援疆资金可调剂到其他县市使用。

        (三)奖励补贴兑现。企业向所在县市人民政府申报奖励补贴,由县市人民政府核准后报地区商务局,地区商务局会同三个援疆指挥部及地区发改委、财政局、工信局、住建局、人社局、扶贫办进一步审核,并根据核定面积、投资金额、带动就业情况确定奖励补贴额度报行署批准后于当年兑现;由于资金调度原因当年无法兑现的,最晚于次年内兑现完毕。

        四、其他

        (一)组团投资企业、代理招商企业的奖励补贴,可以由组团牵头企业会同其他企业自行研究确定内部奖励补贴分配方案。

        (二)享受组团牵头企业按照本政策奖励补贴的团内企业,不得再重复申报。

        (三)享受国家、自治区与本指导意见扶持内容一致的政策后的企业及组团机构不得享受本指导意见奖励政策。

        (四)2020年3月9日起签字生效的项目执行本扶持政策,不再享受和行办发〔2018〕26号、和行办发〔2018〕77号文件中所规定的优惠政策;2020年3月9日前的项目按原优惠政策执行不变。

        (五)本指导意见由地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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