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和透明度,实现阳光化运行、常态化公开,规范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和扶贫项目实施、检查、验收,保障贫困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确保贫困群众看得到、看得懂、能监督,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扶贫资金和项目公告公示是指管理使用扶贫资金的财政、扶贫、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通过新闻媒体(包括政府网站、单位门户网站、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报刊等)、政务公示栏(包括乡镇政务、村级村务)和公告牌等形式,公布扶贫资金和项目有关信息内容,接受广大干部群众和新闻媒体监督的工作管理措施。
第三条 扶贫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地方政府债券、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贫困国有林场资金。扶贫项目是指使用上述资金安排的项目。扶贫资金和扶贫项目均应按规定实行公告公示(涉密信息除外)。
第四条 扶贫资金和项目公告公示应纳入政府整体信息公开工作范畴,统一管理。使用管理扶贫资金的各相关部门、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便民、及时的原则组织开展公告公示工作。
第五条 项目实施乡(镇)、行政村和其他项目实施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在上级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健全扶贫资金和项目公告公示的管理制度,做好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日常工作。
第六条 公告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扶贫资金公告公示应包括资金来源、资金规模、资金用途、使用单位、分配原则、分配结果等。
(二)扶贫项目公告公示应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建设期限、建设单位及责任人、施工单位及责任人、资金来源、预期目标、项目实施结果等。
(三)公告公示内容的询问、监督和举报渠道。
第七条 按照“谁分配、谁公开,谁使用、谁公开,分配到哪里、公开到哪里”的原则,采取分级分类的形式进行公告公示。
(一)县公告公示工作。经县脱贫攻坚指挥部领导审定后,由财政部门对扶贫资金来源、规模、资金分配情况进行公告公示,由业务主管部门对本部门安排项目的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投资预算、建设期限、施工单位及责任人等情况进行公告公示。
(二)乡(镇)、行政村的公告公示工作,由实施乡(镇)、行政村在项目所在实施地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范围要覆盖项目受益范围,到户项目要公告公示受益农户名单。
(三)项目实施单位公告公示工作,应在扶贫项目开工建设后设立公示牌、公开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实施地点、实施期限、预期目标、受益贫困户、监督方式等。
第八条 公告公示应通过新闻媒体(包括政府网站、单位门户网站、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等)、政务公示栏(包括乡镇政务、村级村务)和公告牌等便于公众及时知晓的方式公开。县级应通过政府网站或主要媒体及时公开;乡(镇)、行政村应为群众或者其他组织获取资金项目信息提供便利,重点利用政府网站、乡镇服务大厅、村组公示栏等形式进行公告公示。各级公告公示应当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第九条 设立公告牌、公示栏、公示墙等标志,应符合经济适用、清晰规范的要求,尽可能利用现有建筑物,坚决杜绝形象工程,严禁建设豪华公示牌(栏)和标志性建筑物。
第十条 资金和项目公告公示期限不少于7天。
第十一条 项目经批准确定后、公告公示单位应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公示。有关单位或个人对公告公示内容提出质疑的公告公示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未做出答复或询问人对答复不满意的,询问人可在答复期满后15天内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反映,上一级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反映事项进行核实处理,并将核实处理结果告知询问人。
第十二条 公告公示制度执行情况纳入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内容,对公告公示内容不全、不实、不规范的视情况扣分,性质严重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开发办公室、财政局负责解释。
举报电话:
县纪检委、监察局:6817995 县扶贫办:6811507
县财政局:6815202 县审计局:6811162
通信地址:于田县人民政府综合办公楼扶贫办(收)
联系人:胡加阿不都拉·阿不都外力
传真:6813455
乡(镇)XXX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发展资金)项目公示
为进一步强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扶贫资金项目安排公正、公平、公开、规范,提高项目资金的透明度和资金使用效益。现将XXX乡(镇)XXX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公示如下。
一、项目名称
1、牲畜棚圈建设
2、…………
3、…………
二、建设规模、补助标准及资金额度
1、牲畜棚圈项目计划总投资XX万元,新建牲畜棚圈XXX座,在XXX村、XXX村实施,单座面积XXX平方米,每座补助XXX元,扶持贫困户XXX户。
2、…………
3、…………
三、建设期限
从XXX年XXX月XXX日开始正式启动,到XXX年XXX月XXX日前竣工。建设期限为XXX月。
四、项目资金来源及性质
以上项目资金由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进行补助,不足部分由项目户自筹解决。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是指使用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以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片区、重点县、贫困村和建设立卡识别的贫困人口为对象,以稳定实现贫困人口不愁吃、不愁穿,保障其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推进贫困地区农牧民增收、缩小发展差距、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以利用贫困地区自然资源和人力资源为手段,以改善贫困群众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增收产业为主要内容的各类建设活动。
五、实施单位及法人代表
1、牲畜棚圈项目实施单位为XXX乡镇,法人代表XXX(党委书记)。
2、…………
3、…………
(以上法人代表应和项目计划表上保持一致)
本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公示工作在县扶贫、财政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有关部门积极配合,请全乡(镇)各族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中央财政扶贫资金(发展资金)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和实施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
附件:XXX乡(镇)XXX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发展资金)项目计划表
举报电话:
县纪检委(监察局):6817995 县扶贫办:6811507
县财政局:6815202 县审计局:6811162
乡(镇)扶贫办: 乡(镇)纪检委:
通信地址:于田县人民政府综合办公楼扶贫办(收),联系人:胡加阿不都拉·阿不都外力,传真:6813455。
XXX乡(镇)人民政府
XXX年XXX月XXX日
乡(镇) 村XXX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发展资金)项目公示
为进一步强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扶贫资金项目安排公正、公平、公开、规范,提高项目资金的透明度和资金使用效益。现将XXX村XXX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公示如下。
一、项目名称
1、牲畜棚圈建设
2、…………
3、…………
二、建设规模、补助标准及资金额度
1、牲畜棚圈项目计划总投资XX万元,新建牲畜棚圈XXX座,单座面积XXX平方米,每座补助XXX元。扶持贫困户XXX户。
2、…………
3、…………
三、建设期限
从XXX年XXX月XXX日开始正式启动,到XXX年XXX月XXX日前竣工。建设期限为XXX月。
四、项目资金来源及性质
以上项目资金由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进行补助,不足部分由项目户自筹解决。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是指使用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以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片区、重点县、贫困村和建设立卡识别的贫困人口为对象,以稳定实现贫困人口不愁吃、不愁穿,保障其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推进贫困地区农牧民增收、缩小发展差距、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以利用贫困地区自然资源和人力资源为手段,以改善贫困群众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增收产业为主要内容的各类建设活动。
本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公示工作在县扶贫、财政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有关部门积极配合,请全村各族干部群众和社会各界对中央财政扶贫资金(发展资金)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和实施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
附件:XXX年XXX乡XXX村牲畜棚圈项目扶持贫困户名单一览表
举报电话:
县纪检委(监察局):6817995 县扶贫办:6811507
县财政局:6815202 县审计局:6811162
乡(镇)扶贫办: 乡(镇)纪检委:
通信地址:于田县人民政府综合办公楼扶贫办(收),联系人:胡加阿不都拉·阿不都外力,传真:6813455。
XXX乡(镇)XXX村委员会
XXX年XXX月XXX日
XXX年XXX乡XXX村XXX项目扶持贫困户名单一览表
单位:座、元
序号 户主姓名 家庭详细住址 身份证号码 属性 建设规模 补助标准 资金性质 备注
1 买买提艾力·尔肯 XXX村XXX组XXX号 653226XXXXXXXXX 贫困户 1 10000 中央财政扶贫专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