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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保政策解读 时间:2020-12-10 04:12:30  来源:和田地区医保局  作者:于田政府网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范围包括哪些?
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2.参保单位和职工参加省直医疗保险需要缴纳的费用有哪些?

(1)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6.5%缴纳;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缴纳,由用人单位代为扣缴,退休职工个人不缴费。

(2)职工医保参保企业自2019年11月1日起,不再为已满最低缴费年限的退休、退职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6.5%)。2020年2-6月减征期间职工单位缴费比例3.25%。

(3)公务员医疗补助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缴费比例为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4%,个人不缴费。

在职职工在三级医院(含自治区、区内其他地州及自治区外其他省区)治疗70%;二级医院85%;一级医院(含未定)95%;退休职工(不分医院等级)90%。
 3.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有哪些?
 最高支付限额:住院医疗费用最高限额待遇支付标准为5万元。
 4.参保职工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支付比例是多少?
  在职职工三级医院(含外地转诊转院及异地定居住院)第一次住院(400元),第二次住院(300元),第三次住院(200元);二级医院第一次住院 300元,第二次住院300元,第三次住院200元;一级医院(含未定)第一次住院 100元,第二次住院50元,第三次住院30元;退休职工(按照医院等级执行)

第四次以上住院起付线按照第三次标准执行。起付线是指在计算职工住院医疗费报销金额前,需要先扣减的由职工自付的医疗费用数额,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门槛费”;超出“门槛费”标准线的,再按照比例报销。

  5.住院费用中部分自付项目的个人承担比例是多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自付比例为5%,《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中部分支付项目的自付比例为10%,《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中的特殊材料项目自付比例为15%。
  6.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报销和限额标准是什么?

(一)报销标准:在《三个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70%的比例报销,个人承担30%。
 (二)病种范围及统筹年度内限额标准为:1.肺源性心脏病 2500元;2。慢性支气管炎2500元;3。高血压病II期以上(含II期)3000元;4。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3500元;5、脑血管意外后并发症例为5%,《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中部分支付项目的自付比例为10%,《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中的特殊材料项目自付比例为15%。
7.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报销和限额标准是什么?

 (一)报销标准:在《三个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70%的比例报销,个人承担30%。

 (二)病种范围及统筹年度内限额标准为:1.肺源性心脏病 2500元;2。慢性支气管炎2500元;3。高血压病II期以上(含II期)3000元;4。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3500元;5、脑血管意外后并发症、后遗症 3000元;
8.糖尿病 3500元;7、精神病3500元;8、肝硬化4000元;9、慢性活动性肝炎3500元;10、重型系统性红斑狼疮3000元;11、癫痫 2200元;12、糖尿病并发症2500元;13、慢性肾炎 2200元、肾病综合症 4000元、慢性肾功能衰竭 9000元;14、恶性肿瘤9000元(2016年7月1日起执行);15、苯丙酮尿症9000元;16、白血病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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