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内容: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二)服务对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实现就业的城镇失业人员。包括:
1.城镇零就业家庭、夫妻双失业家庭成员中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连续失业半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3.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连续失业半年以上的城镇登记残疾失业人员;
4.女满45周岁、男满55周岁及其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5.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6.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
7.政府征地且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农民。
(三)政策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24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新劳社字〔2009〕7号)。
(四)所需资料
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可持身份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社保卡自愿前往常住地社区申请,填写《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审批表》。特殊群体还需提供如下材料:
1.享受城镇低保待遇的人员须持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原件、复印件;
2.残疾人须持《残疾人证》原件、复印件;
3.失地农民需持相应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