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无子项时无需填写) | 权力类型 | 地方权力编码 | 子项地方权力编码(无子项时无需填写) | 行使主体(所属部门) | 承办机构(实施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内容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对象范围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权限内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核 | 行政许可 | 于田县水利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十九条: 【法规】《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1993年8月1日国务院令第120号公布,2011年1月8日修订) 第十四条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十九条: 【法规】《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1993年8月1日国务院令第120号公布,2011年1月8日修订) 第十四条 |
1.具体承办人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4.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对公共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的; 5.违法收取费用的; 6.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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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权限内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于田县水利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170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 设施审批由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实施。 |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170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 设施审批由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实施。 |
具体承办人 | ||||||
3 | 权限内利用河道岸线的建设项目的审批 | 于田县水利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9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公布自1998年6月10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9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公布自1998年6月10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
具体承办人 | ||||||
4 | 权限内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审批 | 于田县水利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3月22日国务院令第77号公布,自1991年3月22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3月22日国务院令第77号公布,自1991年3月22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
具体承办人 | ||||||
5 | 权限内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于田县水利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172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172项 |
具体承办人 | |||||||
6 | 权限内项目影响防洪的审批 | 于田县水利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
具体承办人 | |||||||
7 | 权限内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 于田县水利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公布 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第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公布 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第四条 |
具体承办人 | |||||||
8 | 权限内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 于田县水利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168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168项 |
具体承办人 | |||||||
9 | 权限内凿井方案的核准 | 于田县水利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管理条例》(2002年5月31日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条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管理条例》(2002年5月31日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条 |
具体承办人 | |||||||
10 | 权限内地表水核发取水许可证 | 于田县水利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公布 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公布 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 |
具体承办人 | |||||||
11 | 权限内河道管理审批 | 于田县水利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九条 |
具体承办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