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镇供水价格,保障城镇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新政发[2023]34号)《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委按照法定程序对我县城镇供水进行价格成本监审测算,召开座谈会,充分听取相关人员和群众意见,并结合周边县市城镇供水价格情况,拟定了《于田县城镇供水价格定价方案》。
一、编制的政策依据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新政发[2023]34号)《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45号][第46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印发《自治区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要求编制本方案。
二、编制的原则
《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确定了分用户类别供水价格,应当以供水企业平均供水价格、当地用水结构为基础,按照居民生活用水保本微利、其他用水合理盈利的原则,统筹考虑当地供水事业发展需要、促进节约用水、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核定。
我县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结合用水户承受能力和水利工程良性运行的因素,城镇供水实行分类定价,包括城镇居民用水、城镇非居民用水、服务行业供水、城镇绿化供水四大类,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
三、于田县城镇供水价格成本调查结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印发《自治区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实施细则》文件规定:“计入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反映城镇供水生产经营活动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标准核算。影响城镇供水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应当符合社会公允水平”的合理性要求。我委委托新疆鑫东新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对绿源水务有限公司运行成本进行监审,完成了会计资料检查、复核、分析和询问等程序。
结论为:城镇供水成本为3.43元/m³。
四、于田县城镇供水价格拟定方案
结合价格测算和我县实际情况,建议我县城镇供水价格定价如下:
(一)城镇居民供水:
1.拟调整城镇居民供水价格为3.43元/m³,2023年执行供水价格4.27元/m³,降幅19.7%。(实施阶梯水价:按3m³/人X月为基准,人均月用水量超过3m³的,按4.27元/m³收取水费。)
2.拟调整城镇易地搬迁和工业园区保障住房居民用水价格为2元/m³,2023年执行城镇供水价格4.27元/m³,降幅53.2%。
(二)城镇非居民供水:
1.拟调整城镇学校供水价格为3.43元/m³,2023年执行城镇供水价格4.27元/m³,降幅19.7%。
2.拟调整城镇医院供水价格为3.43元/m³,2023年执行城镇供水价格4.27元/m³,降幅19.7%。
3.拟调整城镇敬老院、儿童福利院供水价格为3.43元/m³,2023年执行城镇供水价格4.27元/m³,降幅19.7%。
4.拟调整城镇行政企事业单位及部队供水价格为3.43元/m³,2023年执行城镇供水价格5.92元/m³,降幅19.7%。
5.拟调工业园区及企业供水价格为2元/m³,2023年执行城镇供水价格5.92元/m³,降幅66.2%。
(三)服务行业供水:
1.本轮调整中城镇酒店、餐饮供水价格保持5.92元/m³不变。
2.拟调整城镇特种行业(洗车店、娱乐场所、足疗店、工程施工)供水价格为5.92元/m³,2023年执行供水价格7.57元/m³,降幅21.8%。
(四)城镇绿化供水:
1.拟调整县城和工业园区公共绿化供水价格为0.3元/m³,2023年执行城镇供水价格3.3元/m³,降幅90.9%。
2.拟调整城区居民小区和行政事业单位绿化供水价格为2.51元/m³,2023年执行城镇供水价格3.3元/m³,降幅23.9%。
五、效益分析
通过水价调整,利用经济价格杠杆,有利于建立科学完善的供水价格体系,建立健全合理反映供水成本、有利于田县城自来水供水体制机制创新、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的于田县城自来水供水水价形成机制。确保水利工程良性运行,逐步实现“以水养水”的发展模式。对保障饮水安全,改善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等均有较好的推动作用。
六、对城镇供水居民用水户的影响
根据于田县城镇供水实际,坚持保本微利的原则,对比2023年度执行水价水平,价格调整后可减轻居民用水价格负担,不会对城镇供水用户造成影响,均在可承受的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