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防管理的法律依据
消防管理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执法手册》依法对单位、场所、居委会进行消防管理
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内容
公安派出所对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三)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五)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对设有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除检查本条第一款第(二)至(四)项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进行维护管理。
对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除检查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检查其是否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是否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三、公安派出所检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内容
公安派出所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
(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是否制定;
(三)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灭火和逃生演练;
(四)是否对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是否配置简易消防器材;
(五)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
四、纠正违章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责令改正,当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处罚权限内依法予以处罚:
(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的;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八)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九)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十)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全面检测的。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公安派出所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未依法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或者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设计备案,擅自施工的;建筑物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以及对超出其行政处罚权限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检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在此期间,公安派出所应当督促单位采取防止发生火灾的有效措施。
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记录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情况。
五、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的处理
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其他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六、行政处罚的权限
公安派出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对个人实施警告和2000元以下(不含本数)罚款,对单位实施警告和6000元以下(不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履行公安派出所内部审批程序,由公安派出所所长审批签发,加盖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其他应当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公安派出所将案件全部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案办理。
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民警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七、常用名词解释
1、高层民用建筑: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超过24米且为两层以上的公共建筑。
2、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2者。
3、半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3,且小于等于1/2者。
4、公共娱乐场所: 具有文化娱乐、健身休闲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场所。包括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酒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等娱乐、健身、休闲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5、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6、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