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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养老机构设立条件 时间:2023-10-21 16:19:38  来源:于田县民政局  作者:于田政府网

        一、营利性养老机构设立

      (一)必须条件。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

      (二)登记。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

      (三)备案。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

      (四)收费。收费标准自定,由市场调控。

      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设立

      (一)必须条件。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

      (二)登记。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三)备案。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 个工作日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备案申请书、养老机构登记证书等材料,并对真实性负责。

      (四)收费。由发改、民政部门确定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