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财政局:
为支持各县(市)做好2024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拨付2024年自治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第二批)的通知》(新财社〔2024〕24号),现拨付你县(市)2024年自治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第二批)补助资金(具体见附件1),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明确你县(市)2024年自治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权限资金预算数,减去已提前下达数,即为此次下达补助资金预算指标(详见附件1)。
二、该项补助资金收入列《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9 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2100408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科目。
三、该项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管理,资金标识(01自治区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环节,自治区财政厅对直达资金实行动态监控。你县(市)在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可单独下达预算指标文件,或在预算指标文件中与非直达资金预算指标分别列示,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分别下达,并保持自治区直达资金标识不变。同时,在指标管理系统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
四、为进一步加强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区域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同时,请将你县(市)绩效目标及时分解,做好县(市)内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五、请按规定专款专用,加强资金管理,加快执行进度,按照《自治区财政资金使用跟踪反馈管理暂行办法》(新财预〔2016〕113号)规定,及时报送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反馈表。
附件:
1.2024年自治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第二批)分配表
和田地区财政局
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