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修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规〔2022〕11号),经研究,现下达你县市2024年医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城乡医疗救助部分)11026.33万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该项资金用于对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补助,由各统筹地区用于资助城乡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对其难以负担的个人自负费用给予补助。预算收入列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9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101301城乡医疗救助”科目。
二、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严格按照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支出范围使用。
三、该项资金列入直达资金管理,直达资金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自治区财政厅对直达资金实行动态监控。
四、你单位在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可单独下发预算指标文件,或在预算指标文件中与非直达资金预算指标分别列示,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分别下达,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对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地方对应安排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信息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和登录预算指标。
五、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请对照2024年自治区对各地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详见附件2)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同时,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资金使用跟踪反馈管理暂行办法》(新财预〔2016〕113号)规定,及时报送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反馈单。
附件:2024年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城乡医疗救助部分)分配表及绩效目标表
和田地区财政局 和田地区医疗保障局
2024年6月3日
来源链接:https://www.xjht.gov.cn/article/show.php?itemid=3087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