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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政办发〔2024〕16号 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操作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和推动志愿服务融入社会基层治理》的通知
  • 发文机关:于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于政办发〔2024〕16号

  • 发布日期:2024-06-11 23:19:33

  • 有 效 性:

        相关内容解读:《关于规范操作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和推动志愿服务融入社会基层治理》的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操作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和推动志愿服务融入社会基层治理》的通知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关于规范操作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和推动志愿服务融入社会基层治理的通知》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于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 年 6月 11 日
 
关于规范操作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和推动志愿
服务融入社会基层治理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治理,规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推动志愿服务制度化常态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新时代志愿服务体系的意见》(中办发〔2024〕36号)、《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管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关于转发<自治区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194号)等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厘清农村义务工、一事一议筹资酬劳、志愿服务的概念
        (一)关于农村义务工的概念。农村义务工是指农村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劳动者,每年为村、组公共和公益事业建设提供一定数量、无报酬的劳动工日。根据《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2〕92号)规定,每个农民劳动力每年应承担五至十个义务工。从2001年起,中央推行以“三取消、两调整、一改革”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税费改革,明令取消农村义务工。《关于全面取消农村义务工和“五统一”做法的通知》(新党厅字〔2017〕9号)明确规定,全面取消农村义务工和“五统一”做法。各乡镇、各单位要清醒认识到农村义务工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取消,任何借农村义务工名义的劳务用工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取消,任何借农村义务工名义的劳务用工都是违反政策规定的。
        (二)关于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概念。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是指以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按照规定的民主程序确定的村民出资出劳的行为。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是为适应农村税费改革取消村提留和“两工”(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而作出的制度安排。《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涉及“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等事项的,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国办发〔2007〕4号、新政办发〔2008〕194号文件对此均作出明确规定、提出具体要求。各级各部门要把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和农村义务工区别开来,按照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上限控制的原则,规范组织、规范操作。
        (三)关于志愿服务的概念。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突出无偿性、志愿性、公益性、组织性。志愿服务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是新时代党引导动员人民群众贡献社会力量、创造美好生活、实现奋斗目标的生动实践。立足基层实际,着眼当前形势,志愿服务不能忽视,群防群治不能放松,志愿服务嵌入群防群治不可或缺。各基层党组织要常态化动员群众就近就便参与城乡社会志愿服务,促进志愿服务融入基层社会治理,推动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
        二、规范操作一事一议筹资筹劳
        为规范我县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切实加强对一事一议筹资酬劳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乡镇、各单位严格按照新政办发〔2008〕194号文件精神组织实施。
        (一)关于筹资筹劳原则
        1.村民自愿、量力而行。充分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和意愿,调动村民自觉参与的积极性。同时,还要考虑到农民和村级集体组织的承受能力,量力而行,稳妥推进,处理好筹资筹劳与减轻农民负担的关系,坚决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和新的乡村债务产生。
        2.民主决策,阳光操作。严格按照新政办发〔2008〕194号文件规定的程序执行,确保筹资筹劳的方案制定、议事和审批过程、资金和劳务的使用管理公开透明,全程接受村民监督。
        3.村民受益,注重实效。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重点支持村民需求最迫切,利益最直接、见效最快的村级公益事业项目。注重项目建设的实际效果,防止盲目攀比,保证农民群众直接受益,把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建成“民心工程”。
        4.上限控制,筹补结合。严格按照新政办发〔2008〕194号文件规定的限额和劳动力标准执行,在上限控制的前提下,坚持村民自筹和政府奖补相结合,共同推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
        (二)关于筹资酬劳范围
        筹资筹劳的议事范围为建制村。主要用于村范围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修建村级道路、垃圾治理、环境整治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项目。不得以一事一议为名设立固定的筹资筹劳项目。除遇到特大防洪、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确需村民出劳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外,任何单位不得无偿要求农民出工。
        (三)关于筹资筹劳对象
        筹资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筹劳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未成年人除外)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中的劳动力。五保户、现役军人不承担筹资筹劳任务;退出现役的伤残军人、在外就读的学生、孕妇或者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不承担筹劳任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符合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给予减免。家庭确有困难,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筹资任务的农户可以申请减免筹资;因病、因残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劳务的村民可以申请减免筹劳。
        (四)关于筹资筹劳程序
        1.项目提出。筹资筹劳项目的提出,应当由村民委员会1/10以上的村民或者1/5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提出,会前应当向村民公告,并由村民代表逐户征求所代表农户的意见并签字认可。
        2.制定方案。村民委员负责筹资筹劳项目方案制作,内容包括:项目建设范围,标准及预算情况;项目所需资金和劳务的筹集计划,筹资筹劳减免对象、数额和程序;项目建设管理、资金管理、劳务管理和项目监督的人员组成及相关管理规定;项目建设计划和项目建成后的管护方式等。公示期不少于7天。
        3.征求意见。采取入户、组织村民代表评议、发布公告等方式,广泛征求村民意见,重大项目可邀请相关部门进行可行性评估。征求反馈意见,对项目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4.民主表决。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筹资筹劳项目方案进行讨论表决,要求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2/3以上农户的代表参加,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讨论通过,表决出的方案由参会村民或村民代表签字确定。
        5.项目审核。村民委员会及时整理汇总和编制项目申报材料,提交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由乡镇政府报县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农业农村局)复审,县人民政府农民负责监督管理部门在7个工作日予以答复;对不符合筹资筹劳适用范围、议事程序以及筹资筹劳限额标准的,县人民政府农民负责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6.张榜公示。经县人民政府农民负责监督管理部门复审同意的筹资筹劳项目,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将筹资筹劳项目方案张榜公布,接受人民监督。
        7.筹资筹劳。村民委员会按照筹资筹劳项目方案向村民筹集资金和安排劳动,需向出资人和出劳人开具筹资收款凭证或记录在劳动登记表。新政办发〔2008〕194号文件对和田地区筹资筹劳的限额和劳动力工价标准作出如下规定:农民人均筹资每年不超过15元,每名男性劳动力每年不超过10个标准工日,每名女性劳动力每年不超过5个标准工日,每人每日不超过15元。属于筹劳的项目,不得要求农民以资代劳。村民自愿以资代劳的,由本人或者其家属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由村民委员会议讨论,过半数通过,可以以资代劳。
        (五)关于筹资筹劳管理
        向村民筹资一般收获后收取,不得提前预收;向村民筹劳一般在农闲期间进行,筹资筹劳不得跨村使用,不得用于村内公务活动。不得将劳务的减免作为完成上级任务的优惠条件或奖励措施。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以检查、评比、考核等形式,要求农民或村民委员会组织筹资筹劳,开展达标升级活动。村民没有正当理由不承担筹资筹劳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教育后拒不改正的,可以按照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村规民约进行处理。
        三、推动“志愿服务+”有效融入基层社会治理
        各乡镇、各单位要坚持将新时代文明实践志愿服务融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结合各实践阵地资源特点和优势,以群众需求为导向,在共建、共治、共享中深层次激发志愿服务力量,推动新时代文明实践志愿服务制度化常态化。
        (一)“志愿服务+载体”构建农村“新体系”
        紧紧围绕“年有计划、季有安排、月有活动”要求,将志愿服务与村级重点工作有机结合,形成以阵地资源为依托,以志愿队伍为基础的新时代文明实践平台,不断完善“新时代文明建设”服务功效。壮大基层志愿服务队伍,及时吸纳本地党员志愿者、道德模范、“四老”人员等常态“入伍”,推动志愿服务协同高效;加强志愿服务队伍管理培训,提升志愿服务水平;结合家庭积分制管理,吸引更多志愿者扎根基层、服务基层。
        (二)“志愿服务+宣讲”传播基层“好声音”
        充分发挥新时代文明实践站理论宣传作用,聚焦“凝聚群众、引导群众、以文化人、成风化俗”目标,整合各方资源,构筑精神堡垒,着力打造理论宣传阵地、培育一批志愿理论宣传队伍,创新理论宣讲方式,以组织召开“文体活动”、“茶话会”等形式进行政策宣讲、文化引领,丰富群众的业余文化生活,让群众在参与活动的过程中移风易俗,不断提高文明素养和水平,养成科学的生活方式和习惯。
        (三)“志愿服务+党建”点亮群众“新生活”
        坚持树立“群众在哪里,志愿服务就延伸到哪里”的工作思路,切实将新时代文明实践工作融入到服务群众的工作当中来,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以志愿服务为抓手,以群众需求为导向,服务乡村振兴,更好服务增收致富、绿化美化、环境整治等,让生态美、产业兴、百姓富。同时紧扣民生,持续开展邻里守望、巡逻防控、平安建设、交通劝导、矛盾化解、普法宣传、心理疏导、扶老爱幼、救灾援助、卫生健康等各类志愿服务活动,让新时代文明实践站成为村民们的“幸福驿站”和“精神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