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政办规〔2024〕1号 关于印发《于田县小型农田水利田间工程末级水费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机关:于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于政办规〔2024〕1号
发布日期:2024-10-09 18:26:34
有 效 性: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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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于田县小型农田水利田间工程末级水费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于田县小型农田水利田间工程末级水费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于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9日
于田县小型农田水利田间工程末级水费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2024年9月27日于田县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规范于田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农业末级渠系灌溉计量供水和计量收费及其收缴使用管理,保障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良性、长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4号)《农田水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6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7〕29号)等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于田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小型农田水利田间工程末级水费的收缴和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末级渠系工程是村委会斗渠口取水量测点以下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所有灌溉渠系(斗、农、毛渠等)及其配套建筑物、农业高效节水工程及其附属配套建筑物、田间量测水等工程设施。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农田水利田间工程末级水费是指使用村委会斗渠口供水量测水点以下渠系工程(含配套建筑物、村集体机电井)常规灌溉和农业高效节水工程灌溉过程中形成的合理、合法费用。
第五条 使用末级渠系的用水户应按照常规灌溉末级渠系水费标准收缴常规灌溉末级水费;使用农业高效节水工程灌溉的用水户,应按农业高效节水工程末级水费征收标准缴纳末级水费。
第六条 个人或社会资本投入建设并自行运行管护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末级渠系和农业高效节水工程不征收末级水费;若将个人或社会资本投入建设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委托管护时,运行管护经费可由双方协定,或可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征收标准;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农业高效节水工程采取流转、承包、租赁等方式且自行运行管护的,不计收运行管护费,但必须做好各类工程设施设备等固定资产的维修保养,确保固定资产不流失、不受损坏,并按照水价定价成本监审情况,计收末级水价定价成本中运行维护费之外已计入定价成本的其他费用包括固定资产折旧等固定资产更新提升改造应收费用,由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员会价格管理主管部门核定计收标准。
第二章 征收标准
第七条 末级水费依据在村委会产权分界点斗渠口供水量测水计价点的实际售水量收取。
第八条 末级渠系水价的核定体现“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促进节约用水,杜绝各种乱加价、乱收费和搭车收费行为,做到供水计量准确、收费合法合理,最大限度减轻用水户负担,切实保护用水户的利益。
第九条 小型农田水利田间工程末级水价按照农业高效节水工程和常规灌溉工程分类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十条 由县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分界点分别计入常规灌溉末级渠系工程和农业高效节水工程运行管护成本和供水成本,分别调整常规灌溉末级渠系工程和农业高效节水工程末级水价征收标准,并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颁布执行。
个人或社会资本投入建设且自行运行管护的农业高效节水工程,用国家投资建设的小型农田水利田间工程末级渠系取水的按照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员会核定的常规灌溉工程末级水费指导价格收缴。
第三章 计量供水计量收费
第十一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各灌区末级渠系的计量供水、计量收费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各级用水户享有公平、公正的用水权利。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办、农场和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务服务中心及其灌区水管站、乡镇(街办、农场)水管站和农民用水社会化服务组织是末级计量供水、计量收费的第一责任人,按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所属管理区内供水计量和末级渠系水费收缴、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供水计量体系建设,建设配套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分界点交水点供水计量设施,实现供水计量全覆盖,加强计量监测,完善计量措施,核实灌溉面积,做好末级计量供水、计量收费的各项基础工作。
第十四条 县农业农村部门在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田间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要加强农田水利田间工程灌溉计量设施建设,加强管护主体履行运行管护职责、落实管护经费的监管。
第十五条 县水务服务中心和用水单位或农民用水社会化服务组织对末级水费计价点量测水设施进行统一管理和管护。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务服务中心应科学制定配水计划,按计划供水;用水单位或农民用水社会化服务组织应根据配水计划,合理组织灌溉。
第十六条 县水务服务中心和农民用水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加强水费计收管理,严格执行计量设施和供水计量登记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各类台账,每轮灌水结束后,供、用水双方及时核算水量,保证供水计量的准确性和公平性,以双方签字确认的水量结算单为依据,核算计收末级水费。
第十七条 生态用水量不应计入末级水费计收水量。
第十八条 末级水费征收管理要推行“水量、水价、水费、收支”四公开,及时向用水户公布收缴账目。
第十九条 农业高效节水工程和常规灌溉工程末级水费按照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年度国有水利工程预算(决算)水费和乡农民用水社会化服务组织末级水费的通知》规定的水价征收标准统一收缴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办、农场组织水管站、农民用水社会化服务组织和村委会统一收缴。
第二十条 收取末级水费时应当开具合法正规专用票据。无票据或不出具票据向用水户收费以及搭车收费的,一律视为乱收费,用水户有权拒交或投诉。
第二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办、农场要加强对末级水费计收工作的监管,督促各村、农民用水社会化服务组织足额收缴末级水费储存指定银行账户。
第二十二条 用水户应当按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于田县年度决算水费的通知》规定水费计收标准、缴纳时间按期交纳末级水费,不得拖欠。
第四章 末级水费使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小型农田水利田间工程管护主体是末级水费收缴和使用管理第一责任人。乡镇、街办、农场用水社会化服务组织作为本乡镇、街办、农场小型农田水利田间工程使用权所有者,承担工程使用权范围内小型农田水利田间工程的运行管护和末级水费的收缴和使用管理,应当设立财务管理账户,用于末级水费的收支管理,其财务会计事务由持有会计资格的机构或财会人员按照相关财务制度进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收支情况每年向用水户进行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挤占。
第二十四条 收取的末级水费应及时上缴专户储存,末级水费的使用管理实行政府监管制度。农民用水社会化服务组织、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不得存在下列行为:
(一)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擅自变更依法设立的收费范围、标准,巧立名目搭车收费;
(二)不得收取的款项不出发票、不入账;
(三)不能不按财经规定,对水费私存、截留或挪用,坐支水费,隐匿或账外设账;
(四)不得擅自做主给用水户减免水费或降低标准征收;
(五)不得在水费收缴、水量分配、水量测算、供水计量、水费核算等过程中弄虚作假、以假乱真、以权谋私;
(六)不得以个人、单位、集体名义的欠条(借条)顶替缴纳应缴费用。
(七)杜绝发生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重大影响和严重后果等现象。
第二十五条 列支末级水费的适用范围按照县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产权界定情况,核定计入末级水价定价成本范围而定。
第二十六条 列支末级水费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县农业农村局牵头,会同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办、农场组织乡级水管站、农民用水社会化服务组织,根据年度用水计划和末级水费计收预算,结合水利工程现状制定本乡镇、街办、农场小型农田水利田间工程运行管护资金管理使用和维修养护实施方案,明确末级水费列支资金规模和相应实施权限,维修更新改造内容、标准和方式,设备设施和材料采购询价方式和监督措施等,采取“一事一议”等方式,民主商议,集体决定,并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无异议后执行。
(二)年度小型农田水利田间工程运行管护方案经“一事一议”后,根据账户结余资金和工程维修时间要求和急缓等实际情况,可分步实施。列支末级维护费应提交维修养护、改造、更新等资金列支计划(批办单)、工程预算(报价单)会议审议决定和书面用款申请等材料,按照审批实施权限使用。
(三)小型农田水利田间工程的维修养护更新改造、设施设备的大修更换等,根据工程规模、资金使用、技术要求等参照水利工程建设与资金管理相关规定,采取询价采购、阳光采、邀请招标、公开招标等方式实施;在工程运行管理过程中出现突发事件或发生立即维修抢救等情况时,向乡镇、街办、农场分管领导口头报告后,应及时采取营救措施抢修,确保工程安全,可事后补办手续。
(四)工程更新改造和维修养护实施完成后,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需要组织验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办、农场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参加人员共同签字,出具书面验收报告,以此为依据,按报账程序拨付相关费用。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实施的,按照招标工程相关验收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二十七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农业农村局、乡(镇、街办、农场)人民政府制定末级水费列支方案,明确末级水费列支程序和审批权限,并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当年收取的末级水费有结余的、可结转下年使用,但不得私自挪作他用和增加人工费用支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农民用水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实行专账专户管理,做到核算真实、账目清楚,年末将末级水费收支情况向用水户张榜公布,接受社会和用水户的监督。
第三十条 纪检、监察、审计、税务、发改、财政、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末级水费收缴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上级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时,从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至202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