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业管理
一、印刷业管理条例适用范围
《印刷业管理条例》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 装帧封面等。本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彩色包装盒(袋)、纸制包装用品、印铁制罐、以介绍产品为内容的广告宣传品等。本条例所称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名片等。本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动,是指经营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
二、印刷业检查重点内容
印刷业是否承印淫秽、荒诞、迷信的读物、图片;是否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煽动;是否妨害民族团结;是否诽谤他人;是否诋毁国家现行政策;是否不利于社会安定等内容材料的;有无印刷非法出版物的情况;有无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货币、有价证券等情况;有无非法印制各类秘密文件、资料及党政机关信函的情况。
三、违反印刷业管理罚则及法律依据
1、禁止印制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制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
罚则: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印刷企业或者个人印制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或者国家明令禁止印制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或者非法印制证件、文件、有价证券等其他印刷品的,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给予处罚。
2、违反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印刷企业,从事印刷企业,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进行违法活动的主要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 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印刷业承印淫秽、荒诞、迷信的读物、图片;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煽动;妨害民族团结;诽谤他人;诋毁国家现行政策;不利于社会安定等内容材料的,由公安部门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