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铸刻字业管理
一、法律依据
1、《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2、《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
二、印铸刻字业的范围
凡经营铸造厂、制版社(制造钢印、铜版、胶版、石印版、珂罗版、火印、锌印、证明牌号等)、印刷局(以机械或化学材料印刷簿册、证券、商标等)、证章店、刻字店、刻字摊(雕刻戳记、印版、印章、胶皮印等)及所有上属性质之营业者,不论专营、兼营、公营、私营,(国家机关专用不以营业为目的者例外)或属何国籍,除法令另有规定者外,均依本规则管理。
三、印铸刻字业检查重点内容
1、印铸刻字业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和年度审验情况。
2、硬件设施情况:印章业社会信息采集系统配套设备(包括计算机、电话等)、图像监控、专业生产设备、公章保管专用保险柜、刻制印章通知单专用档案柜等配置齐全、运转正常。
3、刻制信息录入情况:对照刻制印章通知单检查已刻制的公章中是否存在未经公安机关备案非法刻制的情况;对照刻制印章通知单、已刻制的公章,检查是否将申刻人、经办人有效身份信息及公章相关信息全面、及时、规范的录入印章系统。
4、协查通报制度执行情况。
5、派出所快速出警及保护举报人制度执行情况。
四、违反印铸刻字业处罚及依据
1、营业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依照《印铸刻字业管理》第七条规定,得缴销其特种营业许可证,停止其营业。
(1)假借他人名义者。
(2)领取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两月以上未开业者。
(3)无故休业超过一个月以上者。
(4)营业者行踪不明逾两月者。
2、对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擅自从事公章刻制业务的,一律予以取缔;
3、对公章刻制经营单位伪造、变造公章或者多次违规承刻公章的,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取消其公章刻制资格;
4、对提供不实信息违规刻制公章的,要给予批评教育,并收回刻制的公章;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予以查处;
5、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印章的行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6、因本单位的印章丢失,或者不以取得利益为目的,而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印章的,主动认识错误,及时改正的,属于情节较轻,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7、因伪造、变造、买卖印章,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不适用情节较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