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救助、医疗救助险
城乡居民困难群体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规定范围内住院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自付费用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给予住院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五保、城市“三无”、孤儿)享受全额救助(医疗救助险)。
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按8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医疗救助险)。
3、城乡低收入人员、城乡因病返贫人员,超过4000元的,按80%予以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累计不超过2万元。注意:对未按规定履行分级诊疗手续的救助对象,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下调报销比例的,医疗救助也相应下调救助比例(医保局承办)。注意:对未按规定履行分级诊疗手续的救助对象,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下调报销比例的,医疗救助也相应下调救助比例。
二、二次医疗救助待遇
医疗救助对象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和医疗救助报销后,年度医疗费用自付部分在1-3万元(含3万元)的,按6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医疗费用自付部分仍在3-5万元(含5万元)的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医疗费用自付部分仍在5万元(含5万元)的按8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封顶线为5万元。
注意:对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下降政策,同步下降医疗救助支付比例。
以下待遇不受“三个目录”、城乡居民医保最高报销金额限制。
三、32类重大疾病的困难群体住院待遇
32类重大疾病按单病种限额费用标准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70%。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后,其个人累计自负的合规医疗费用部分,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按(城乡居民大病配套办法)比例报销,报销后剩余部分费用由医疗保障救助基金进行救助:
(1)属于特困供养人员的由医疗保障救助基金全额救助。
(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报销80%。
(3)城乡低收入人员、城乡因病返贫人员,超过5000元的,按80%予以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累计不超过2万元。注意:对未按规定履行分级诊疗手续的救助对象,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下调报销比例的,医疗救助也相应下调救助比例。
四、城乡居民转诊转院
转诊转院
以《关于和田地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制度整合工作中有关问题通知》和地社险字(2018)1号文件为依据。
1、规定二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之间无需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2、二级转诊三级必须办理转诊手续(系统办理)
3、必须注意:转院日期必须在第二次住院之前
4、城镇职工统筹区内部需要转诊转院,县级二级可以直接转往自治区级医院。
5、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参保人,报销比例降低30%点。
五、肺结核病人医疗保险政策
《关于进一步完善职工、城乡居民肺结核医疗保障政策通知》和地人社发(2018)98号,确诊后的肺结核参保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就医检查治疗费用报销时不设起付线,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一设肺结核门诊结算,报销比例门诊100%,住院总医疗费(实际发生费用)的90%(不分项目类别、包括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