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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操作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和推动志愿服务融入社会基层治理》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4-06-11 23:32:33  来源:于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于田县人民政府
        相关政策文件:于政办发〔2024〕16号 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操作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和推动志愿服务融入社会基层治理》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治理,规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推动志愿服务制度化常态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新时代志愿服务体系的意见》(中办发〔2024〕36号)、《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管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关于转发<自治区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194号)等规定,制定本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厘清农村义务工、一事一议筹资酬劳、志愿服务的概念
        (二)规范操作一事一议筹资筹劳
        (三)推动“志愿服务+”有效融入基层社会治理
        三、相关政策解读
        (一)关于筹资筹劳原则
        1.村民自愿、量力而行。充分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和意愿,调动村民自觉参与的积极性。同时,还要考虑到农民和村级集体组织的承受能力,量力而行,稳妥推进,处理好筹资筹劳与减轻农民负担的关系,坚决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和新的乡村债务产生。
        2.民主决策,阳光操作。严格按照新政办发〔2008〕194号文件规定的程序执行,确保筹资筹劳的方案制定、议事和审批过程、资金和劳务的使用管理公开透明,全程接受村民监督。
        3.村民受益,注重实效。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重点支持村民需求最迫切,利益最直接、见效最快的村级公益事业项目。注重项目建设的实际效果,防止盲目攀比,保证农民群众直接受益,把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建成“民心工程”。
        4.上限控制,筹补结合。严格按照新政办发〔2008〕194号文件规定的限额和劳动力标准执行,在上限控制的前提下,坚持村民自筹和政府奖补相结合,共同推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
        (二)关于筹资酬劳范围
        筹资筹劳的议事范围为建制村。主要用于村范围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修建村级道路、垃圾治理、环境整治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项目。不得以一事一议为名设立固定的筹资筹劳项目。除遇到特大防洪、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确需村民出劳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外,任何单位不得无偿要求农民出工。
        (三)关于筹资筹劳对象
        筹资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筹劳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未成年人除外)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中的劳动力。五保户、现役军人不承担筹资筹劳任务;退出现役的伤残军人、在外就读的学生、孕妇或者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不承担筹劳任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符合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给予减免。家庭确有困难,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筹资任务的农户可以申请减免筹资;因病、因残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劳务的村民可以申请减免筹劳。
        (四)关于筹资筹劳程序
        1.项目提出。筹资筹劳项目的提出,应当由村民委员会1/10以上的村民或者1/5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提出,会前应当向村民公告,并由村民代表逐户征求所代表农户的意见并签字认可。
        2.制定方案。村民委员负责筹资筹劳项目方案制作,内容包括:项目建设范围,标准及预算情况;项目所需资金和劳务的筹集计划,筹资筹劳减免对象、数额和程序;项目建设管理、资金管理、劳务管理和项目监督的人员组成及相关管理规定;项目建设计划和项目建成后的管护方式等。公示期不少于7天。
        3.征求意见。采取入户、组织村民代表评议、发布公告等方式,广泛征求村民意见,重大项目可邀请相关部门进行可行性评估。征求反馈意见,对项目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4.民主表决。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筹资筹劳项目方案进行讨论表决,要求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2/3以上农户的代表参加,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讨论通过,表决出的方案由参会村民或村民代表签字确定。
        5.项目审核。村民委员会及时整理汇总和编制项目申报材料,提交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由乡镇政府报县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农业农村局)复审,县人民政府农民负责监督管理部门在7个工作日予以答复;对不符合筹资筹劳适用范围、议事程序以及筹资筹劳限额标准的,县人民政府农民负责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6.张榜公示。经县人民政府农民负责监督管理部门复审同意的筹资筹劳项目,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将筹资筹劳项目方案张榜公布,接受人民监督。
        7.筹资筹劳。村民委员会按照筹资筹劳项目方案向村民筹集资金和安排劳动,需向出资人和出劳人开具筹资收款凭证或记录在劳动登记表。新政办发〔2008〕194号文件对和田地区筹资筹劳的限额和劳动力工价标准作出如下规定:农民人均筹资每年不超过15元,每名男性劳动力每年不超过10个标准工日,每名女性劳动力每年不超过5个标准工日,每人每日不超过15元。属于筹劳的项目,不得要求农民以资代劳。村民自愿以资代劳的,由本人或者其家属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由村民委员会议讨论,过半数通过,可以以资代劳。
        (五)关于筹资筹劳管理
        向村民筹资一般收获后收取,不得提前预收;向村民筹劳一般在农闲期间进行,筹资筹劳不得跨村使用,不得用于村内公务活动。不得将劳务的减免作为完成上级任务的优惠条件或奖励措施。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以检查、评比、考核等形式,要求农民或村民委员会组织筹资筹劳,开展达标升级活动。村民没有正当理由不承担筹资筹劳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教育后拒不改正的,可以按照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村规民约进行处理。
    

        咨询单位:于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咨询人员:杨小龙主任
        咨询电话:0903-6811828
        线下咨询窗口:于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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