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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构职能职责 时间:2025-03-20 17:18:30  来源:于田县住建局  作者:于田政府网
        一、主要职责
        于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地委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县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保障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执行自治区、地区及本县住房保障相关办法及政策,参与做好各级有关城镇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工作;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县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执行自治区、地区住房政策和发展规划,拟订县住房管理办法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
        (三)承担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并监督执行;提出房地产行业发 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指导监督房地产交易和房屋产权管理工作;配合房屋登记工作;负责建设房屋交易信息系统。
        (四)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拟订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发展长期规划,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建议。
        (五)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标准体系的责任。负责县标准化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及督导检查;指导监督全县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实施和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
        (六)监督管理全县建筑市场,规范各方主体行为。负责监督建筑市场准入与清出;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负责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法 律法规规章执行的监督检查。
        (七)拟定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供水、供气、供热和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 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的监督指导;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及城市勘察、城市设计、市政工程测量、城市雕塑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工作;会同文物主管部门开展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八)承担规范和指导全县村镇建设的责任。拟定村镇建设 政策并组织实施(包括县以下建镇、集镇、村庄)负责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村庄和小城镇人居生态环境改善、县重点(示范)乡(镇)和村的建设。
        (九)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责任。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的监督指导;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执行国家、自治区、地区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规范。
        (十)组织编制城乡建设抗震减灾、市政设施安全管理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负责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和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指导房屋建筑、市政设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管。
        (十一)拟订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并监督检查;落实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政策及规划并监督指导;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
        (十二)负责并指导全县建设行业劳保统筹费用管理。
        (十三)负责县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工审批和使用管理组织指挥、通信、警报、信息化建设与管理。
        (十四)承担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验收职责。
        (十五)负责城市绿化亮化工作。
        (十六)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于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内设机构4个,直属2个事业单位。
        (一)内设机构
        1.于田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服务站(质监站)
        主要职责: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和办法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调查处理;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核;负责建设工程的安全报监备案管理;负责推行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水平的工艺技术和相关政策措施。研究制定全县建筑安全生产、施工、工程质量管理等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进行监督和管理;负责质量、安全监管、检查工作和上级部门的对接工作,参与公共密集场所建筑质量安全监控工作;负责上级部门安排的其它安全方面工作。
        负责人:阿卜杜拉·买提库尔班,联系电话:0903-6818756
        2.于田县住房保障办公室 (房产服务中心)       
        主要职责:负责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和稳定住房价格的措施并监督执行;拟订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负责房地产市场的分析、监测、预警和调控工作;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起草或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房屋交易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措施、制度,并做好商品房预售合同和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组织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拟订物业管理的相关措施、实施办法;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审查、申报和日常监管工作;监督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使用。贯彻实施住房保障建设相关政策,承担住房保障总体规划、制度建设、政策研究和综合协调等职责;拟订县内住房保障建设相关措施、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城镇住房保障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申报和安排国家住房保障资金并监督实施;监督住房保障资金的管理、使用。
        负责人:孙辉,联系电话:0903-6813877
        3.于田县燃气服务中心(燃气办)
        主要职责: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参与编制燃气发展专业规划;根据城市燃气专业规划,对城市燃气新建、扩建项目以及经验网点的布局进行定点选址,并负责初审;负责对燃气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资质验证;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竣工的燃气工程质量、安全等进行验收;负责对燃气充装企业、经营网点进行初审;负责组织燃气行业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培训;负责对燃气、燃气具经营及其安装、维修等进行安全管理。监督排除燃气安全隐患,依法查处违法、违章经营行为;负责燃气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对燃气充装企业、燃气经营网点、燃气具安装维修企业进行年度资格审查。
        负责人:刘小龙,联系电话:0903-6818756
        4.于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服务中心(服务中心)
        主要职责: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方针政策,拟定于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服务规划和于田县农村富民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国家、自治区、对口援助省市对于田县安居富民建设投入专项资金使用的分配方案和物资分配方案,并定期向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对征收户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落实房屋置换、房屋安置及发放补偿资金等具体工作;负责指导农村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贯彻落实抗震设计规范建设的要求;做好农村旧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确保改造符合最低建设要求;负责对农村安居富民房等级鉴定工作;负责对农村旧危房改造工作,主要是审核、公示及档案信息录入;负责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安居富民房、农村旧危房改造涉及信访工作的处理;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日常管理、综合协调和服务大厅的管理工作。
        负责人:吴天雷,联系电话:0903-6818756
        (二)下属事业单位
        1.于田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城管大队)
        主要职责:实施城市市政工程设施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损坏城市道路、桥涵、排水设施等方面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实施城市公用事业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供水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危害、损坏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设施的违法、违章行为和对城市客运交通营运、供气安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以及城市节约用水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实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影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实施城市园林绿化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绿化条例》 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损坏城市绿地、花草、树木、园林绿化设施及乱砍树木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进行监察;在受委托的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负责人:蒲家宝,联系电话:0903-6818756
        2.于田县城市环境卫生和园林服务(环卫园林站)
        主要职责:负责建成区街道路面及城乡结合部县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和县城建筑垃圾的监管;负责县城建成区环卫设施的建设、管理、运行、维护;城区公共厕所的监督管理;负责驻城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城区居民、经营店铺的生活垃圾清运费的收取工作及城区街道、临时摊点垃圾清运费的收费工作;负责城区街道路面的洒水降尘降温工作;垃圾场的日常生产管理及进场道路的养护工作;负责对环境卫生市场化承包作业的日常检查,考核和奖惩,对县城和城乡结合部环境卫生的协调、检查、监督和管理;承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负责人:李国亮,联系电话:0903-6818756
        、单位地址
        新疆和田地区于田县文化路30号
        四、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负责人:程永杰,联系电话:0903-6818756
        五、办公时间
        夏季10:00至14:00,16:00至20:00;冬季10:00至14:00,15:30至19:30(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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