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乡镇屠宰厂(场)生猪屠宰活动的具体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自治区煤炭经营监管实施细则》第四条自治区煤炭经营资格实行分级审查、分级管理。自治区煤炭工作管理部门设立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办公室,负责区内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颁证、年检和监督管理等项工作。负责组织和参与对全区煤炭经营秩序进行规范和整顿。
4、《自治区酒类管理条例》第四条自治区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区酒类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自治区酒类管理机构负责;州、市(地)、县(市)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酒类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设有酒类管理机构的由其负责具体工作。
行政执法
在于田县境内对电力、酒类、屠宰以及煤炭经营等方面法律法规的执行。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分。取消定点屠宰场资格、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行政处分、追究刑事责任。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消煤炭经营资格、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分。警告、责令改正、强制清障、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行政处分、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