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政策文件:和田地区经营性扶贫资产收益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修订)
为切实规范和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摸清资产底数,明确权利主体,落实监督单位和管护责任人,防止扶贫项目资产闲置和损失浪费,确保扶贫项目资产稳定良性运转、持续发挥效益,地区印发了《和田地区经营性扶贫资产收益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修订)》,现就文件出台的背景、工作目标、工作主要内容及措施等方面进行解读。
一、出台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自治区对我地区持续加大扶贫投入力度,实施了大量扶贫项目,形成了大规模的扶贫项目资产,极大地改善了本地生产生活条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央农办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51号)、《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函〔2021〕149号)的相关要求,为规范和加强经营性扶贫资产收益,确保经营性扶贫资产稳定运营、保值增值、持久发挥效益,地区对2021年印发的《和田地区经营性扶贫资产收益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和行办发〔2021〕66号)进行修改完善,为各县市经营性扶贫资产的正常运营提供政策依据,明确经营性扶贫资产管理主体,合理纳入村集体资产管理体系或国有资产管理体系,预防闲置和损失浪费,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提供更好保障。
二、主要内容
《和田地区经营性扶贫资产收益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修订)》共分为扶贫资产收益定义、扶贫资产管理主体、扶贫资产收益分配、资产收益资金财务处理、规范扶贫资产收益资金适用范围、资产收益使用负面清单、强化扶贫资产监督管理、责任追究、附则等九个部分。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扶贫资产收益定义。扶贫资产收益是由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地方政府债券用于脱贫攻坚的资金、其他涉农整合资金、援疆资金、区内协作、社会帮扶等各类资金投入建设的设施农业、种植、养殖等扶贫产业项目形成的经营性扶贫资产所获得的收益。
(二)确定扶贫资产管理主体。单独到村的扶贫资产权属为村集体,跨乡镇、村联建的扶贫资产权属为行业部门及乡镇。
(三)规范分配扶贫资产收益。经营性资产收益主要用于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以及其他困难群体的巩固提升。对无劳动力的困难人员给予救助扶持。资产收益可用于村级公益事业、扶贫项目资产运营管护、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等。规范单独到村集体资产收益、跨乡镇、村联建资产收益分配程序。
(四)明晰资产资金收益财务处理。做好扶贫资产和收益的财务核算,各乡镇可委托专业财务公司代理记账或在各乡镇成立村级财务核算中心,规范账务处理,加强资产的监督和管理,资产收益必须进入村集体经济组织单独开设的账户。
(五)明确扶贫资产收益资金适用范围。扶贫资产收益重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除用于帮扶老弱病残等无劳动能力人口外,可用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公益岗位开发及公益事业等。
(六)制定资产收益适用负面清单。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出台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新财规〔2021〕11号)及涉农统筹整合资金使用方面明确的“十条红线”及负面清单。
(七)强化扶贫资产监督管理。做好扶贫资产收益分配档案,加强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纪律监督、审计监督、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及时公开扶贫项目资产运营、收益分配和处置等情况。
咨询电话:0903-2562792(和田地区乡村振兴局)
来源链接:https://www.xjht.gov.cn/article/show.php?itemid=304710